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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探

发布时间:2012-07-31来源:刘开智

    摘 要 :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社会变迁日益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性智力成果的技能传承与文化表达,体现了历代传承人的智慧和创造力。在总体上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对其保护客体的精神性、创造性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在逐渐扩大。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地理标志、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面临共同的任务,就是要完善制度、加强保护。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每年都有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事实上已成为近年立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问题出发,主要就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代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宝贵财富,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保持我国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为维护文化多样性作出应有的贡献,促进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对于弘扬我国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促进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内涵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们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就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不同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为人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能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口头的传统表现方式,特别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第二,表演艺术;第三,社会实践和仪式节庆事件;第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知识及实践;第五,传统手工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在文化多样性当中的人的创造力,对它的保护就是对不同文化形式和价值的尊重,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中国的很多文化和自然景观如大足石刻、都江堰等,都是被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名录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就不能只讲有形的文化遗产,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是表现在文化多样性当中的人的创造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该国历史和现代人作为群体的创造力和智慧结晶。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智慧结晶可以转化为生产力,比如中医针灸。现存的各种非物质文化资源可能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发展。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许多发展的可能性。有些不起眼的文化资源,今天尚不知它有何重要性,但将来可能对人类以后的发展非常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活财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于人权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长期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够重视和其他因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由于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的了解。例如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在实践中常有人轻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把文物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
    四、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构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采用单独的行政手段或行政保护模式难以达到理想的保护效果,无法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有效的保护。因此,利用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模式的有效补充。行政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都不是独行者,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进行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模式中,其核心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随处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更是数不胜数,这种现象难以遏制。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权益及与其相关的物质利益,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首先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许可制度,并且还应包括一些强制性保护措施。这些强制性保护措施应当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掠夺、流失海外,等等。这些举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必要和不能缺少的。
    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改进和突破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的主要框架对其进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应当分析具体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进行规范保护。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版权保护。2006年我国文化部正式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罗列的“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均在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之内,可以用版权对其进行保护。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进行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l6条规定:“申请人可就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带有特定地区标记的文化产品,可以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对于特定民族的传统手工艺产品可以给予一定的专利保护。对于符合工业应用要求的,可以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最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还可以将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到特定的民族、区域或群体等,也可以允许授权非法人组织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参与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 
[1]朱丹,杨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8(2).
[2]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及操作规程[J].中国民俗学,2007(4).
[3]乌丙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安全[J].中国民俗学,2008(9).
[4]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 M].法律出版社,2010
[5]费安玲.知识产权法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文章:富民县文化馆(刘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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