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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八届歌舞乐展演编导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3-06-03来源:范道桂

 

           强化宗旨   理清思路    再上新台阶
              ――在第八届歌舞乐展演编导会上的发言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范道桂


各位编导,各位新老朋友:
    这次编导会进行了一些改革,把观看历届展演获得金奖的部分节目和介绍创作经验体会放在前面,效果很好。几个优秀节目的编导所谈的创作体会不仅深刻,而且有不少有价值的见解,使我受到了很多启发。 刚才前面几位专家也都作了很好的 发言。
    我讲几句话:总结经验,强化宗旨,理清思路,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再创佳绩。
    一、 总结经验。
    云南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自1997年举办第一届以来,共举办了七届,推出了420个歌舞乐节目,不少节目在全省和全国获大奖,不仅充分展示了云南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和魅力,而且已成为云南一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艺盛事。回顾过去的历程,我认为这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前进的过程,逐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当然也有一些值得吸取的教训。今年是第八届展演,我们要在认真回顾总结过去七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过去七届最主要的经验是,在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了民族特色,坚持了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清新活泼的风格,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并有较高的艺术性和观赏性,大部分节目能做到雅俗共赏。不足之处在于对民间特色把握不严,往往以创作来代替甚至冒充民间艺术,专业化的倾向比较突出。关于这一点,我在第一届展演后就写过一篇小文章,指出了这一点(文章登在省委宣传部的内刊《文艺阅评》创刊号第一篇)。但这一点并没有引起当时领导的重视。在第六届的编导会上我也强调过这一点,并希望下面少请省里的专业编导。这并不是我对省里的专业编导有什么意见,其实,他们中许多人都是我的老朋友老熟人。我的出发点就是因为他们的专业水平较高,而且长期下从事专业舞台艺术的编导,下面参加展演的节目一经过他们的“加工”,艺术水平是大大提高了,但“民间味”就大大削弱了。那我们的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的特色也就随之削弱了,就更接近省里的专业新剧节目展演。时间一长,从节目的选拔到评奖,都有意或无意的离开了我们举办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的宗旨和目的。结果会上强调的是一回事,评奖的结果又是一回事。下面的一些同志对此颇有微词,认为省里说的和做的不一样,上当了。
    二、 明确歌舞乐展演的宗旨和目的。
    歌舞乐展演一开始只是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举办的。当时省里提出了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三大工程——精品工程,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民族文化建设工程。民族文化建设工程的具体目标是“一歌一舞一曲”,即每一个民族要有一支代表性歌曲,一个代表性的舞蹈,一首代表性的乐曲。其目的是为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各民族在文化上的平等,实施省委省政府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繁荣发展云南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化。因此,它是云南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时为了和每两年一届的专业新剧(节)目展演相区别,所以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主要从群众文化这一角度考虑,着眼点主要在县以下的基层文化艺术。因此由群文口主办。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从第七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开始,虽然展演的名称没有变,但与以往的展演还是有所不同的。第七届歌舞乐展演在继承前六届展演经验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展演不仅改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来承办,更重要的是明确的将展演作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在展演节目的总体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要注重近五年来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秀成果”,“使上演节目达到原创性、淳朴性、多样性和观赏性相统一。”这就不仅明确的指出了这次展演的宗旨,而且也为我们在编选节目时指明了思路,同时也为节目应达到的目标指明了方向。虽然在大目标上与以往的展演并不矛盾,但具体目标上更明确。今后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就要正式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范畴,作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我认为第七届歌舞乐展演是一个转折点。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搭建一个最重要的官方平台,也为今后将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打造成云南的一个有影响的文化品牌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三、理清思路,抓住重点,突出特色。
    既然展演的宗旨和目标明确了,那我们的思路也就清晰了。展演的思路就是要将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歌舞乐的形式通过展演逐步展示给观众和社会,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热爱,增强文化的自觉的保护意识,将民族文化血脉更好的传承下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云南的文化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展演节目选材的重点就应该放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已列入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在选拔和编排节目时要抓住这个重点。但并不是说只有省级和国家级的项目才行,其他如州(市)、县、乡级的项目就不行。因为项目是重的点并不等于节目就一定是重点。这个问题下面还要讲到。
这里说的突出特色,强调的是,一是要突出节目的地方民族特色,二是要突出节目的个性特色。地方民族特色项目本身已经有了限定,不必多说。这里要强调一下节目的个性特色。同样一个类别的节目,虽然会有不少相同的特点,但在不同的地区的地理环境和不同的民族中,必然会产生差异。这一点在我们云南多民族的这块文化艺术沃土上是常见的。这个差异,就是特点。突出了这个差异,就会体现出节目的特点。注意这一点,就可以减少雷同,避免撞车,提高节目的成功率。
    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关系:
    第一,民族性(民族特色)和民间性(民间特色)的关系,民族性和民间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民族性从艺术的角度说,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艺术的民族特色,它既包括表现某一民族生活的创作性作品,当然也包括民间艺术。而民间性是专指来自民间的由群众自己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并代代相传的作品。我们过去在展演节目选拔和评奖时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因而出现了导向上的某些混乱。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当然要突出民族特色,这是毫无疑问的。如前所述,民族性(民族特色)不等于民间性(民间特色)。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不是新剧(节)目展演,除了要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外,更重要的是要突出民间特色,突出节目的原创性、原真性,突出民间的质朴清新、热烈欢快、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等特点,不能过于雕琢,过于华美。从“雅”和‘俗’的角度看,民间艺术属于‘俗文化’的范畴,是普及型文化艺术,而不属于专业性的“雅文化”。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认识和处理好这个关系,不要步入误区。要在保持民族特色的前提下,注重突出民间特色。不要为了提高所谓质量而刻意向专业化靠拢。
    与此相连的是,整理加工和创作的关系。我并不是绝对反对创作。要看具体情况。这个问题,我下面还要讲。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参演节目的关系。
    这有几种不同的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一种是保护项目本身就是民族民间歌舞乐,只要稍微进行整理加工就可以参加展演。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好处理。
    一种是项目本身并没有相对完整的音乐舞蹈,甚至有些重点保护项目根本就不属于歌舞乐这一类 ,如工艺美术,传统技艺,史诗、传说故事、壁画等等,而技艺类往往是一些生产流程。这些项目,除了展览外,如果要用舞台艺术的形式进行展示和宣传,就必须转换表现形式,吸收该民族其他艺术的元素,根据项目内容进行创作。但这绝不是用艺术形式去演示保护项目,展示生产过程,保护过程,所有这些不适合直接在舞台上呈现的项目,要转化为舞台艺术,必须创作。这里的原则是“化”;所谓“化”就是要从项目本身所包含的文化内涵出发,按照艺术构思的要求,吸收整合本民族与之相关音乐、舞蹈等艺术元素,经过创作编排将保护项目的主要内容变成舞台艺术形式呈现给观众。还有一些兄弟民族的民间艺术中没有完整的有代表性的舞蹈,也必须进行创作。因此,我们并不是一概反对创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这一类保护项目要参加歌舞乐展演,就必须改造成歌舞乐的艺术表演形式才行。这就要根据其内容进行创造,就要对项目的文化内涵进行认真地分析,并进行再认识,再创造。这比对原有的民间歌舞乐进行整理加工要艰苦的多。但一旦成功,就会成为一个不可重复的精品,。我们在第七届展演中已经出现了这样成功的范例。大理州祥云县的舞蹈《姆滴馁》(哑巴神)就是。哑巴神本来只是一个很短的民间故事,不到一千字,但编导在对故事内涵,当地民间舞蹈元素和动律进行分析后,经过精心构思和编排,组合成了一个震撼人心的舞蹈。所有看过的人都说好,谁都没有怀疑他的民间性。我认为,这个舞蹈不仅是一个精品,同时也为重点项目的保护开辟了一条新路。否则这些保护项目就会永远被拒之于歌舞乐展演的大门之外,减少了展演节目的选择余地,也不符合展演作为保护展示重点名录平台的宗旨。同时,虽然我省已列入保护名录的歌舞乐项目数量庞大,但数量总是有限的,如果每届展演在节目的选择上,我们的眼睛只盯着这些已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歌舞乐项目上,总有一天没有节目可选。这虽是后话,但未雨绸缪,早作思想准备,是有好处的。
    总之,我们不赞成将民间已有的歌舞乐随意加以改造,就是为了尽可能的保持其原来的风貌,保持项目的原真性。但任何事情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我们在认识上必须将这些基本的界限划清,以免束缚住自己的手脚。
    第三、民间艺术和舞台艺术的关系。
    民间艺术很多是场坝艺术、田头艺术和火塘艺术。参加者,都是村寨的群众,他们既是表演者,也是观众,而且来去自由,不受任何限制。而展演是舞台艺术。这两者之间除存在一定的空间和场景及其他条件的差别外,还存在观演之间主动与受动之间的距离感等问题。因此民间艺术要搬上舞台,由于空间、场景和其他条件的改变,就必然要对原有的演出形式作一些适当的调整和艺术处理,以适合舞台表演的需要。这里的关键是掌握好“度”。这个“度,”就是要在不失去民间艺术原真性和基本风格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加工,调整和艺术处理。而不是去重新创作。
    第五、保护与创新的关系。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是每一个从事保护工作的人都不能不关心和思考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方面广泛,这里不能详细讨论。我在这里只说三句话。即:保护是前提,创新是关键,合理开发利用是时代的要求。但这并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我们的根本目的是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新文化。展演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看,既是保护,展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一个重要平台和窗口,也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既要保护,又要创新发展,都是展演的应有之义。但在不同的阶段,其重点会有不同。在现阶段,突出保护这个重点,特别是突出重点保护项目这个重点,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不等于不要创新。保护和创新,从总体来看,他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只是根据保护工作在不同阶段发展的需要,而突出某一方面而已,二者并不矛盾。
    我们在总体上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再来谈展演的创新,就有了总体把握格度。
    何谓创新?创新就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但这里所说的抛开旧的,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讲的将旧的东西完全丢弃不要。而是哲学上所说的“扬弃”。
    至于如何创新,可以根据不同事项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去讨论。对于这个问题,我原来打算以后再讨论。现在既然有同志提出了这个问题。限于时间,可以先从保护的角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与各位交流。
    第一,要善于发现。就是要从大家都已司空见惯,熟视无睹的事物中发现新的东西,新的价值。这就要对已有的事项重新认识和解读。从解释学的观点看,一个文本一旦产生,基本上不会发生改变。但对它的意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人进行解读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谓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就是这个道理。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文本。一代一代的人都在读这个文本,我们现在去解读它,除了要了解他原来的意义和价值外,还要从现代的要求和生活的角度去进行新的解读,才能发现其与以往不同的意义。这个发现也许就是一个亮点这对我们选择什么项目为题材以及开掘其更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是很重要的。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改变我们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学会运用多种思维方式去观察思考问题。思维的革命决定观念的创新,而观念的创新就会让你站的更高,视野更开阔,激发新的创意火花。与此相联系的是要学会从多维文化视野观察事物,这就会使我们具有一双复眼,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观察到事物的不同侧面,对事物进行总体的全面的把握,发现其内在的联系,进行缜密的构思和布局。
    第二,创新不能脱离根,这个跟就是民族文化传统,否则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继承,吸收,借鉴,创造是文化发展的规律。我们说,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创新,要掌握好“度”,这个“度”的标准就是要保持其原真性,保持民族传统文化的遗传基因。但什么是“原真性”?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解答,仍然是雾里看花。虽然学术界提出了“原真性”这个概念用以取代“原生态”这个概念,并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但至今没有人对这个概念做出解释,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包含在文化本身的结构中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所谓“原真性”就是民族传统文化中所历史积淀并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思维方式,情感模式,行为方式,价值体系等文化的深层结构。
    五、要提倡发掘新节目,重视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节目。
    不要总是拿过去参演过的节目,稍微加工一下又来参演,要防止年年届届一道菜,非驴非马大荟萃的倾向,要不断发掘新节目。刚才讲的将一些非歌舞乐类的项目改编成舞台节目参加展演,这是开掘新节目的一条路子。同时要下功夫使人口较少民族有节目参演,对边远贫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要加强扶持。对于过去展演中已得过金奖的作品,我的意见不要再参加展演。至于项目传承人是否一定要参加节目的表演,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不一定要直接参加演出。
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这次展演一定会有新的亮点。
    以上说的都只是个人的一些看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厘清一些界限,使我们今后在选择参演项目时思想上减少一些疑虑,不一定对,仅供参考。你们都是来自基层第一线的专家,比我们更有发言权,我的发言只是班门弄斧。
    谢谢。

 2013-5-31 下午省图书馆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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