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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修订调研工作完成

发布时间:2012-07-18来源:兰明贤
    为认真做好《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今年以来,在草拟初稿,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州(市)人大、文化单位和省直机关有关部门意见,初步修改的基础上,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邱瑜副主任亲自带队,分三次组织相关人员先后到甘肃省、陕西省,以及我省的临沧市、普洱市进行工作调研。

在甘肃进行调研

 召开座谈会 

    调研组不辞辛劳,每到一地都深入实地进行察看,与当地有关部门领导、“非遗”工作者和传承人亲切交谈,认真细致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研究做好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总结我省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取得的成绩、经验,结合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难题;汲取精华,对照条例初稿,进行认真修改。通过深入调研,学到了东西,受到启发,开阔了思路,为进一步搞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建设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调研中,同志们普遍反映,自2000年9月《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抓住国家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机遇,采取措施,大力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总结了许多经验,提高了保护工作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一是加强领导,各地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保护工作。二是成立机构,在文化馆加挂“非遗”保护中心牌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三是深入宣传,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了各族群众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四是加强保护,在普查资源、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法规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收到明显成效。五是注重传承,利用民族民间各种民俗节庆,传承基地和数据库建设,“非遗”进校园,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扶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制定传承人评审制度和管理办法,举办和推荐传承人参加“非遗”展示及展演等有效形式,调动广大群众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积极性。六是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的保障,保护经费从无到有,逐年增长,为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创造了条件。同时,大家还对修订好条例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应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改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名称;第二,应将我省十多年来贯彻实施条例取得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指导和推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第三,应将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保护经费明确写入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成立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制3至5人;第四,应明确提出执行上位法规定,将保护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第五,应明确规定个人或者企业未经允许,不得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称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撤消其商标使用权;第六,应明确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行为的奖励机制和具体奖励金额;第七,应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品持有者、收集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同等待遇。



 考察耿马县芒团村傣族手工造纸技艺



看望传承人之一

 查阅有关保护工作材料

 了解少数民族乐器

 观看谰沧县牡帕密帕传承基地落成视频

 实地调研孟连傣族织锦技艺

 

 看望传承人之二

    调研组表示,要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认真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辜负同志们的重托和希望,努力拿出符合我省实际和保护工作要求的高质量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
    省文化厅非遗处有关同志,临沧市、普洱市、丽江市人大及文化部门相关领导陪同进行调研。

文章、图片:兰明贤(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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