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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遗保护的中国探索

发布时间:2019-03-16

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个,涉及17个省份。此外,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形成了分层多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体系。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对非遗保护的创新探索,为世界非遗保护提供了中国经验。首先,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对非遗保护方式的创新探索,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精神的具体体现。按照《公约》的规定,保护非遗就是要确保非遗的生命力。非遗是与其所处社区自然和社会环境共生共存的。我国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既探索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又创造性地提出了整体性保护的方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根据区域性非遗生态系统的特点划定特定的保护区域,是非遗整体性保护的具体措施。这一措施符合非遗保护的本质和《公约》精神。

其次,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对非遗保护管理的创新探索,是中国社会治理特色的具体体现。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实验和规范的过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我国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上采用了先试点、实验、摸索经验,然后建立规范进行推广的模式,我国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和方法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办法》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理念和方针、申报标准和程序、管理评估标准、退出机制等的规定与此前工作一脉相承,也更加规范和精准,体现了我国非遗保护规范管理和精准施策的特色。

最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对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创新探索,是符合国际社会关于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基本共识的。2015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峰会上正式通过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把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中,从“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4个维度阐述了非遗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文化生态是人类生态文明的组成部分,与自然生态有密切关联。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维护人类自然生态和整个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提升非遗保护整体性、系统性和文化与自然相互协调发展的观念,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传承人的创造力、尊重传统的氛围,培养人们相互理解和尊重的意识,继承和发展传统的生态保护知识和经验。《办法》中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通过非遗保护“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等表述,符合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

总之,《办法》的出台,标志了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也标志着非遗保护的中国探索日趋规范和成熟,对世界非遗保护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字:宋俊华(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转载自《中国文化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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