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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08来源:admin

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 化 部

 

    

     文件

 

 

人部社函〔2009130

 

 

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物局、中医药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长期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抢救和保护工作,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表彰“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35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2名人选,有关部委及单位可推荐1名人选,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46名人选。

二、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人选: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积极投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

(三)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掌握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

(四)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并确定推荐人选。中央国家机关及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对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掌握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和先进事迹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文化部将组织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此次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或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专家学者不参加此次评选。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推荐材料请于2009520日前报到文化部人事司。报送的材料包括:《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5份,并附二寸免冠近照5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联合成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0955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文化部人事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2140    59881802

    真:(01059881802

联 系 人:郑起朝    

 

附件: 1.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征求意见表(一)、(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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