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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因地制宜地实施整体性保护方略

发布时间:2019-03-16

        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经历了开创—摸索—成熟的过程。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全国文化工作者,尤其是已设立的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所在地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人员,以及传承人群等10多年来艰苦实践的经验结晶,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成熟、崭新的历史阶段。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自然生态多样和人文生态多元的多民族国家,设立、制定和实施区域化的文化生态保护办法,是尊重区域文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整体性保护方略,是具有开创性、开放性和开拓性的非遗保护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中文化传承与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站位。归根结底,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的彰显。

        自2008年青海省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以来,“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和“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又于2014年和2017年分别获批。青海省由此成为迄今全国唯一拥有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省份。

        随着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开展,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紧密关注省内人口较少民族、特有民族文化的保护,分别设立“互助土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德都蒙古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循化撒拉族文化生态保护区”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相应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条例。

        2017年12月5日《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颁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保护办法不仅对青海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作出制度性保障,而且对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拓展了保护权责,同时强调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可以依托代表性项目资源,发展符合本地特色的旅游活动”。这既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又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性原则。

       《办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青海省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也是紧密围绕这一原则和目标开展的。

        保障制度的落实需要一个稳定的保护机构的推动。青海省“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是全国少有的专门性保护机构,在全国非遗保护工作中具有示范性意义。作为所在地文化部门,黄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为推进保护工作设立了二级局“非遗局”,配合“热管会”开展互补性保护业务。这是符合《办法》“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求的。借鉴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机构建设的成功经验,果洛、玉树两州也积极争取人员编制、办公环境与组织条件,设立专门性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相关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办法》明确生态区建设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青海省各族人民千百年来创造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物质和精神追求的成果。我们必将秉承这一理念,顺应时代发展,适度开发和延展,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使得非遗在满足社会需求的条件下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当前,青海省委、省政府正全力推进“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相信青海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必将在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实践中,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文字:唐仲山(青海民族大学教授)

来源:转载自《中国文化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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